2016年活動

台灣工程法學會 2016 工作坊(二) 

政府採購未得標者因機關違法請求賠償之研究-

以比較我國、美國、歐盟、英國司法實務為中心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針對招標申訴審議判斷指明機關違反法令時, 廠商得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申訴之必要費用,但由於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均 未規定該條項所定之請求權之法律定性為何,以及何謂必要費用等,加上備標費用證明不易,使法院見解只能趨於保守,並產生許多爭議。 

本會特邀請近期就此議題提出深入碩士論文之李淑珺檢察官擔任本次工作坊報告人,並邀請蕭偉松律師擔任與談人,以其豐富的實務經驗與您共同分享,本報告除了從我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出發之外,並參考我國、美國、歐盟,以及英國之公共採購相關法規,並分析各國司法實務審理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主張採購機關違反採購法規致其未得標,而請求投標、備標及申訴異議等費用,甚至請求其他賠償時,所可能肯認之請求權 基礎、應否賠償之判斷標準、應得賠償之範圍,以及得賠償金額之審酌標準,並提出各 國較具代表性之具體案例,以了解各判斷標準之實際操作。最後並參酌各國實務見解及判決,與我國採購法相關法條及實務見解加以分析比較,以提出報告人認為值得參考的 審查標準,並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各界參考。

(李淑珺檢察官簡報)

主辦單位:台灣工程法學會

協辦單位: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機制之現況與未來研討會

我國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制度用以處理採購申訴事件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旨在採購紛爭擴大之前,能以有效解決機關與廠商之爭議,降低政府與廠商間不必要的糾紛,以期提高政府採購的效能。為此,台灣工程法學會與中國工程師學會特辦理本研討會,邀請工程界實務專家、學者及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專業律師主講不良廠商停權爭議、停權申訴案件之實務趨勢、停權要件及處罰機制之檢討與改善、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實務趨勢、政府採購履約爭議委由民間機構辦理調解之探討、申訴會調解機制之檢討與改善等相關問題。並對我國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機制之現況與未來提出建議。 


主辦單位:中國工程師學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興工程顧問社、台灣工程法學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協辦單位: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台北律師公會工程法律委員會(以上依筆劃序)

執行單位:台灣工程法學會、中國工程師學會法規委員會


(施義芳委員簡報)(劉嘉怡律師簡報)(曹壽民博士簡報)(李劍非律師簡報)(廖宗盛顧問簡報)

2016年工程參訪-

「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

台灣工程法學會敬邀一同參訪高雄國際級藝文表演新地標-「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衛武營藝文中心),目前已經接近完工。這是您在啟用前最後一次機會去了解本工程的設計與建造內容!


衛武營藝文中心之展演設施分別是容納2260 名觀眾的戲劇院、2000 個席次的音樂廳、1254 個席次的中劇場,以及470 處座位的演奏廳,另外還有位在衛武營都會公園舊營舍的實驗劇場、戶外劇場、停車場等空間。


建築師法蘭馨.侯班受到衛武營園區內蒼鬱茂密而垂鬚的榕樹林靈感啟發,以「有機」與「開放性」為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定調。長方形建築的外形線條宛若音波流動,如海洋中的魟魚,賦予人們詩意想像。藉由開放空間、綠帶以及基地本身巨大尺度的整合,將藝術中心與都會公園融合成為一體。該中心之外層屋頂由8 段數千片不規則形狀的金屬板片組合成整片不規則曲面屋頂,好似天空鳥瞰榕樹林頂端的曲線;另為呼應代表高雄海港精神的造船文化,內部金屬SKIN層則像榕樹林構成的樹穴,由一片片不規則曲度的鋼表皮精密組裝而成。


為施作這個有機、大膽的不規則設計,使用BIM 技術,同時將曲面金屬屋頂、內部金屬SKIN 層、彈性(雙層)地板、雙層牆、GRG、噪音控制等不同工項及聲學等特殊技術整合到相同介面,按照專案需求進行碰撞檢核分析,增加溝通的效率與精確度。承包商並從德國空運全球僅有的2 台的3D 自由曲面屋頂壓製成型機械,將金屬板片按照個別設定形狀曲度壓製成形,再分別吊裝精確組裝,為組裝施作內部樹穴的鋼表皮不規則彎曲,使用造船技術以完成這艘陸上巨輪。


臺北大巨蛋 BOT 案爭議的省思-

如何公平推動促參案件

研討會 

臺北大巨蛋BOT 案後續走向於國內各界引起相當之關注,台灣工程法學會與協辦單位中國工程師學會法規委員會、臺灣營建研究院、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特邀請營建管理、營造工程及工程法律等領域專家學者與會,從本案出發,就政府行為對於促參案件推動的影響,如何有效解決促參案件爭議的方式,以及如何重建政府與民間在促參案的互信等面向,以祈提供各主辦機關如何公平推動促參案件之建議,並希拋磚引玉,期待社會各界能正視公平推動促參案件對於國家發展的重要,為此,特籌辦本研討會,竭誠歡迎有興趣的機關、廠商、工程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法律人員參與。


一、主辦單位:台灣工程法學會


二、協辦單位:中國工程師學會法規委員會、臺灣營建研究院、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台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三、舉辦時間:105年6月15日(三)上午9:00-12:00


四、會議地點:集思台大會議中心蘇格拉底廳(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85 號B1)

(活動講義) 

台灣工程法學會 2016 工作坊(一) 

大英國協普通法統包工程契約

「合乎目的」義務之案例介紹

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Conseils, FIDIC)參照 大英國協普通法,於「生產設備及設計施工標準契約條款」與「設計採購施工/統包標 準契約條款」中明定統包商就其設計工作負擔合乎目的義務(fitness for purpose),非僅 負專業服務契約一般適用的合理技術與謹慎義務(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合理技術與 謹慎義務之抗辯事由不足以阻卻合乎目的義務所生違約責任,加以合乎目的義務難以取 得保險保障,FIDIC 生產設備及設計施工標準契約條款與設計採購施工/統包標準契約條 款因而引起統包商之顧慮。 本研究彙整大英國協案例判決,探討大英國協普通法關於統包工程契約默示適用合 乎目的義務之司法見解演變歷程,分析統包工程契約設計義務高於傳統設計服務契約之 原因、義務內涵及司法見解趨勢,俾供海外標案法律風險管理之參考。 本會特邀請近期就此議題提出深入碩士論文之黃逸昕律師擔任本次工作坊報告人, 並邀請現任朋博法律事務所謝佳博主持律師擔任與談人,以其豐富的學養及實務經驗, 與您共同分享。

主辦單位:台灣工程法學會

協辦單位: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活動講義) 

「政府採購法之技術服務先調後仲」研討會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於 105 年 1 月 6 日修正公布,明定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以發揮調解之功能,並增列技術服務採購於先調解 後仲裁範圍內,為使技術服務廠商充分了解採購法先調後仲機制之運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工程法學會特別共同舉辦旨揭研討會議。

時 間:105 年 3 月 4 日(星期五)下午 1:30 起 

地 點: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會議室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376 號 14 樓 

與會人員: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台灣工程法學會會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會員、仲裁人 

主辦單位台灣工程法學會、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黃豐玢律師簡報)(李家慶律師簡報)(吳詩敏律師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