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活動

台灣工程法學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暨

「營建工程職業安全與承攬責任研討會」

勞動部為強化工作者職業災害預防及安全健康保護,盱衡國內勞動環境及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並參採國際勞工組織通過各項公約、指引及先進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立法經驗,將「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並擴大適用範圍,新法已於103 年7 月起分二階段實施。


台灣工程法學會與協辦單位特邀主管機關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職業安全、工程法律等領域專家學者與會,闡述「職業安全衛生法」新法規及相關經驗,及探討營建承攬行為可能遭遇之相關刑事及民事責任,以加速國內事業單位職場風險管控能力及與國際接軌,特別籌辦本次研討會,讓您一次、全方位地瞭解營建工程業如何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承攬責任,竭誠歡迎有興趣的工程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法律人員參與本研討會。


【機場捷運線 CA450B 標臺北車站特定區 C1/D1 大樓與臺北車站共構工程】工程參訪 

機場捷運線 CA450B 標臺北車站特定區 C1/D1 大樓與臺北車站共構工程,不僅是六 鐡一客運(高鐵、臺鐵、三條市區捷運線、機場捷運、國道客運)匯聚的交通樞紐,而 且與國際航線接軌,出境旅客可直接在機場捷運線臺北車站預辦登機及托運行李,是繼 香港、吉隆坡之後,全世界捷運站中兼具延伸國際機場服務功能的第 3 個城市及地區, 為國家門戶首都意象的重要地標,並以優良的設計及卓越的施工榮獲行政院第十二屆公 共工程金質獎優等獎項,品質深獲各界推崇。 

C1/D1 土地開發案位於臺北車站特定專用區內,與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 臺北車站共構興建 C1 及 D1 兩棟大樓,並由捷運局委託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合作之日籍國際知名建築大師槙文彥(Mr. Fumihiko Maki)及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 所辦理建築基本設計,規劃為地上 56 層地下 4 層(C1)及地上 76 層地下 4 層(D1) 之超高層建築物,包括商場、辦公室及國際觀光飯店之複合機能,將以「門」字型意涵 創造建築量體,以形塑國家門戶首都意象。 CA450B 標工程工作內容包括桃園機場捷運系統終點站臺北車站及其上之未來 C1/D1 共構大樓地上 2 層樓,基地範圍 34,000 m2,開挖面積 25,775 m2,開挖深度 27.1 m,工程開挖面積及深度均為地下工程所罕見,其鋼結構採中鋼自行研發生產 SM570M 特殊鋼料,混凝土則採用 420 kg/cm2 及 840 kg/cm2 超高強度混凝土,本工程規劃設計單位為台灣世曦工程顧問公司,由捷運局北區工程處負責監造,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施工,施工過程中須有完善施工規劃及嚴謹品質管理方能達成設計需求。 

台灣工程法學會 2014 工作坊(二) 

【臺灣地區水利工程履約爭議之研究- 

以中央管河川、排水及水資源工程為中心】 

水利工程為公共工程重要之一環,政府每年皆編列大筆預算辦理水利工程建設以解 決水患及水資源問題。目前文獻中鮮少以案例式探討水利工程之採購履約爭議,為使國 內水利工程行政機關認識到曾發生在自己工作領域內的履約爭議案件全貌,本研究蒐集 從 91 年至 100 年包括訴訟、仲裁及調解等工程採購履約爭議案件共計 101 件,做為本 文研究範圍,經統計分類篩選整理出最常發生及最具代表性之爭議案件做為研究對象, 其爭議案件原因從所佔百分比依序為「工期之爭議」、「物價指數之爭議」、「情事變 更原則適用之爭議」、「漏項之爭議」、「水利工程契約之定性爭議」、「水利工程契 約適用民法第 247 條之 1 之爭議」「統包契約總價結算與實作實算計價契約之爭議」、 「完成驗收之爭議」、「危險負擔之爭議」等,另外蒐集到爭議案類型諸如保險、一式 計價、契約單價、返還保證金、逾期罰款等案件列入「其他」爭議類型不在本研究討論 範圍。 

本會特邀請近期就此議題提出深入研究報告之許富善課長擔任本次工作坊報告人, 並邀請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顏玉明教授擔任與談人,以其豐富的教學及實務經驗,與您 共同分享。 

(主講人簡報)(與談人資料)(活動花絮)


台灣工程法學會 2014 工作坊(一)

【公共工程契約的違約責任】 

公共工程契約內容複雜,故於契約條款之解釋適用與認定,較民間工程契約更需藉助契約法及相關之法律與營建專業解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契約之公平合理。本文引進公共工程之違約責任觀念並探討,蓋違約責任為英美法上之概念,系指公共工程契約發生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所應負擔之責任;同態樣之情況,臺灣以債務不履行涵攝之。惟本文認為債務不履行系基於侵權行為、違反契約義務、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而發生,其內容較違約責任顯得抽象且過度廣泛,易使非法律專業之工程從業人員陷於不利。故本文以為應透過公共工程契約的違約責任制度研究,以達成公共工程契約之公共利益與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保障。

研究重點首在探討公共工程契約違約行為類型、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及效力,情事變更原則及不可抗力於司法實務上之認定並整理相關判決,次對損害賠償原理之學說與制度、損害賠償責任成立與範圍、損害賠償之計算、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之認定作實務分析,並參考美國契約法、大陸合同法之違約責任,與台灣債務不履行制度作比較法研究,佐以具體事例之FIDIC 契約、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之剖析,以論述台灣

公共工程契約之違約責任制度建立之可能。

本會特邀請近期就此議題提出深入研究報告之蘇南教授擔任本次工作坊報告人,並邀請現任台灣大學工程法律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明德教授、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熊克竝協理擔任與談人,以其豐富的教學及實務經驗,與您共同分享。

(主講人簡報)(與談人簡報)(活動花絮)